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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人注意!此条不看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

2024/2/9 16:18:57发布21次查看
日前,宿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宿迁市信访人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什么是严重失信信访人个人黑名单?
严重失信信访人个人黑名单是指将信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自然人,列为严重失信人员,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的名单。
哪些行为会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信访诉求涉及的事项还未发生或严重失实,在已告知信访人后,信访人仍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二)信访人明知反映的信访诉求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有处理结论,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明确表示满意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没有依据,但家庭确有困难,相关单位已给予救助,信访人同意该处理方式,明确表示停诉息访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五)信访事项有处理结论并已落实,且信访人曾因进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或处以行政处罚,又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六)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被认定为无理诉求的,信访人仍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七)信访事项应当或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信访人仍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八)信访人因进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依法被公安机关训诫,或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九)以信访为名,诬告、诽谤、陷害他人,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有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戒?
信访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将依据宿迁市《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共有四类,分别是:
一、通报。主要措施是对认定的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人员通过信访局网站、“信用宿迁”网站及其他平台载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三个月。
二、重点查处(重点监管、有期限与条件限制和禁止等),主要措施有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不纳入社会救助或列为社会救助重点核查对象、暂停或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等。
三、禁止,主要措施有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阻止出入境等。
四、限制,主要措施有限制融资授信、贷款、担保,限制招投标,限制取得政府投资性资金和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高消费、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担任公司法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等。
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宿政办发〔2016〕110号)的有关规定。
建立信访领域信用体系,有效惩戒失信信访行为,规范信访秩序,推进诚信宿迁、文明宿迁、法治宿迁建设,将信访活动中部分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通过对部分严重失信信访人实施有效的信用惩戒,引导大多数信访人守法守信,依法、逐级、理性反映自身诉求,防止过度维权,维护我市良好的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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