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印发,并于8月2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了市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市政府办结合我市实际,在对国家、省、市出台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深入研究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办法》,经多次征求意见、会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主要内容】
1、确定《办法》的实施区域
包括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2、确定收费种类和收费原则
《办法》将建设项目收费分三类共七项,包括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房产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办法》指出,市区建设收费坚持依法征缴、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3、根据项目分类确定优惠政策
将市区建设项目分为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市政设施、社会公共事业等种类,根据各类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资金渠道、功能用途等,分别明确各项收费具体优惠规定。
4、建立监督问责长效机制
《办法》对已享受收费优惠的项目在建设期间或建成后未达到优惠条件的,提出约束性惩戒措施。涉及相关费用收取的部门要严把收费关,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收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非税征收管理,确保各项收费依法合规,降低市区建设项目单位的制度交易成本,打造投资成本最低、政策条件最优、服务环境最好的投资优势,促进我市市区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推动宿迁发展实现更大突破。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一是《办法》的出台,对市区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并不是普惠的,而是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减免,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二是关于优惠政策的实施及审批流程。凡符合收费优惠的项目,由执收部门按优惠幅度直接审批。不在《办法》优惠范围内,但因特殊情况确须实行收费优惠的建设项目,涉及市本级财政收入的由市区工程规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是如国家和省新出台或调整建设领域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