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宿迁商品房现房销售真的要来了!
2017年6月9日,宿迁市政府印发《宿迁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2017年7月1日起,中心城市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全部实行现房销售。调整完善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政策,鼓励在建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2018年7月1日起,原则上新上市的商品房达到现房销售标准,鼓励实行成品房交付。
《意见》同时提出,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价格管控并强化信用管理。建立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对延期交付、房屋质量投诉较多等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记入黑名单,纳入诚信系统,限制进入宿迁房地产市场。?
宿迁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宿政发〔2017〕68号
为全面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人居环境品位,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现房地产业“布局优、功能优、品种优、风格优、品质优、环境优、管理优”目标,结合中心城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突出规划引领,优化房地产开发布局
(一)严格房地产规划管理。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进一步优化城市街区空间布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编制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开发用地供应规划(2017-2020年)和年度计划。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发展养老、旅游、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严格规划管理,确保住房开发按规划实施。
(二)编制城市人口年报。科学编制年度人口发展报告,对人口的流动、就业、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人口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为制定住房开发规划和计划提供人口数据支撑。
二、完善社区配套,优化房地产区域功能
(三)完善城市街区配套。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配套后开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城市综合配套,明确街区配套和商品房小区配套界限,合理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体、养老等配套设施,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均衡配置公共资源。片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完毕,不具备增设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增加住宅比例,鼓励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等项目;严格限制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地段孤立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生活设施不完备、区域成熟度不高的区域,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地块周边必须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主体。
(四)提高小区配套标准。居住小区四周沿街(路)原则上不得配建商业用房,完善城市之家、邻里中心等公共服务综合体建设,小区内部配套的商业用房不得与住宅建筑混建。新建居住小区停车位按照不低于1.2个/每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地面停车位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建设总量的10%。
三、围绕社会需求,优化房地产供应结构
(五)构建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注重商品房产品多样化设计,加强对新建商品房户型和配套设施设计的审查,重点开发四居室、小户型、多层花园洋房等适销对路、市场需求量大的户型。
(六)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制定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扶持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通过建设租赁住房、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
(七)开展住房金融改革试点。探索将“一挂三化”等进城购房农民群体纳入金融服务保障范围,加快中心城市集聚能力。
四、加强风貌管控,优化房地产建筑风格
(八)注重建筑风貌审查把关。落实城市色彩控制规划,对城市重点区域、地段的房地产项目实行形体、色彩、体量和高度等方面综合管控,注重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建筑空间形态、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立面效果等有关建筑风貌内容的要素审查。沿运河、古黄河及城市重要交通干道、景观轴线两侧高层建筑宜以点式为主,确保小区建筑风格与周边项目协调统一、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
五、严格把控标准,优化房地产产品品质
(九)加大绿色建筑推进力度。改善居住条件, 实现舒适度高、节能、低碳、环保的绿色建筑全覆盖。鼓励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新建住宅设计标准要达到住宅性能2a级和绿色建筑二星级。 集中力量加快建设全市绿色生态示范区。
(十)实行商品房现房销售。2017年7月1日起,中心城市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全部实行现房销售。调整完善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政策,鼓励在建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2018年7月1日起,原则上新上市的商品房达到现房销售标准,鼓励实行成品房交付。
六、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一)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土地挂牌明确参与竞拍企业的资质等级、资信证明等条件,实行国土、规划、住建三部门联合审查。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探索实行“统一规划、分块出让”的街区式供地模式,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边界控制在300米以内、用地规模在135亩以内。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15个月、待开发土地超过近5年平均成交量,以及延期交付、停工问题项目占在建项目超过15%的区域,暂停住宅土地供应。城市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商业性项目,开发企业自持比例不低于60%。严格管控中心城市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原则上不再向小城镇供应开发用地。
(十二)加强价格管控。严格执行价格备案管理制度,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制定房价调控目标,从严审查和控制价格调整幅度,加强“一价清”和明码标价行为的检查,稳定商品住房价格。建立全市联网的住房信息监管系统和房产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商品住房交易和租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十三)强化信用管理。明确房地产开发主体及参建各方及其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发挥勘察设计源头引领作用,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总体控制。建立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对延期交付、房屋质量投诉较多等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记入黑名单,纳入诚信系统,限制进入宿迁房地产市场。
七、加快提档升级,优化房地产物业管理
(十四)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制定宿迁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理顺物业管理机制,落实综合执法进小区。探索小区物业管理向城市物业管理发展,引导和鼓励大型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市场,加快形成街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格局。探索发展智慧物业,推动互联网技术与物业服务的深度融合。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实行“红黑榜”公告制度,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前期物业和后期物业服务同层次无缝衔接。引导和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对不缴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服务费的业主,将其行为纳入信用管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八、附则
(十五)本意见所指的中心城市范围是指:一是东至宿新高速、新宿沭公路、张家港大道、宿新公路、宿新高速,南至徐宿淮、宿新高速公路,西至省道250连线处,北至骆马湖、新沂河;二是市洋河新区东至振洋路,南至拦马河,西至玉带河,北至古黄河。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此外
今年5月2日,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明确严禁违规营销、严格预销售许可与公示加强售前现场检查、加强预销售过程现场巡查、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禁止变相设置销售门槛、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八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
宿建发【2018】75号
宿豫区、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营销。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发放vip 卡、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严格预销售许可与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的商品房预 (销)售方案中,应明确销售方式、拟开盘时间、开盘地点。《商品房预(销) 售许可证》取得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经批准的销售方案。
三、加强售前现场检查。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时,应加强现场勘查,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和与预售方案不一致的,不得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开盘前三天通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销售现场公示情况进行查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开盘。
四、加强预销售过程现场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 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开盘时间应当在上午9:00至下午20:00之间。项目销售期间,应主动配合并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进行认筹登记时,应当将销售方式、开盘时间、开盘地点告知意向购房人;意向购房人数超过项目准售房源50%的,应当合理控制认筹规模,并应当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销售。对已认筹但未达成认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人的认筹金及时退款到位。
六、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将销售现场信息进行公示。
七、禁止变相设置销售门槛。 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八、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违反本《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日